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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東華大學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:
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不及格者(學士班未達GPA2.00以上;碩士班未達GPA2.70以上)或累計三學期不及格者,僑生、外國學生(以入學當時之身分為界定)累計三學期不及格者,應予退學。連續兩個學期GPA未達2.0就被退學。